|
2026 新修改的第八十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我查了一下,上个版本是 2012 ,其中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字 diff 看了一下,主要修改是:
1. 旧版本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改为“信息网络”,估计是手机普及上网的原因
2. 处罚金额调整
3. 添加了未成年从重的说明
好了,这个修改反应这么大的原因是什么?还发明了“向好友发淫秽信息违法”的说法,看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