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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ccoom 小成 2025-7-3 11:59:14
《民法典》在规定自甘风险作为抗辩事由的同时,还规定其他参加者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的当然可归责性。 因为,其他参加者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已经不属于活动本身所固有的风险范畴,且这种人身损害也不是受害人事先能够预见并自愿承担的。 需要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我因为护具带齐全了啥事没有,对面没带护目镜。] 你护具齐全所以没事,对方护具不齐全所以有事,是否是对方存在过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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